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告 張添進
張添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張文生 張景順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張正
張惟誠 (即 張啟甫 之繼承人) 張煜琳 (即張啟甫之繼承人) 張宛琳 (即張啟甫之繼承人) 張信國 張鑾 張詩賢 張輝雄 張清祥 張清全 張燦堂 張金珠 張金治 張月娥 張金珠上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誌銘
林淑惠律師被告 張勝
張武雄 張炳輝 張永福 張永春 張勝義 張瑞容 張金能 張哲菁 張智超 張耀文 張裕 張錦鏵 張文章 張文卿 張秀微 張金興 張睿恩 (即 張義偉 之承受訴訟人) 張崴鈞 (即張義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濱如 (即張義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