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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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吳尚臻 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張浴美 被告 趙淑容
廖秀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設南投縣○○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張浴美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