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646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告訴人甲○○對其友人張英麟提出恐嚇告訴,雙方和解未果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5年6月9日上午8時許,前往桃園縣○○鎮○○街○○號案外人 黃明義 參選桃園縣大溪鎮三元里里長所設競選總部內,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公然以「幹妳娘,做人不要太囂張」等語辱罵甲○○多次,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