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十八般武藝小吃店即 程月麗 即被告
甲○○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