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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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32號聲請人 黃正忠 上列聲請人黃正忠因與相對人 陳立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正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本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各為何(蓋台端所提之聲請狀姓名欄均為空白)。
三、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