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上訴人 李讚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104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倩玲
法官羅秀緞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