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94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附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相關釋明文件,無從知悉本件之管轄法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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