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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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李運字 再審被告 李張淑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張淑靜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之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請求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29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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