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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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德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柏松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