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秀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則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同意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7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3,771,590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5,000元,總清償金額共360,000元,清償成數為6.18%,於每月15日清償;經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15,052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以聲請人目前收入19,500元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清償金額後,每月僅餘14,709元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與母親扶養費,低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認定合理支出,應屬節約,是本院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第一銀行│249375│4.28%│214│├─────┼────────┼─────┼──────┤│台北富邦│155523│2.67%│133│├─────┼────────┼─────┼──────┤│兆豐銀行│185411│3.18%│159│├─────┼────────┼─────┼──────┤│滙豐銀行│323889│5.56%│278│├─────┼────────┼─────┼──────┤│聯邦銀行│96050│1.65%│82│├─────┼────────┼─────┼──────┤│遠東銀行│202378│3.47%│174│├─────┼────────┼─────┼──────┤│凱基銀行│411088│7.05%│353│├─────┼────────┼─────┼──────┤│台新銀行│0000000│20.41%│1020│├─────┼────────┼─────┼──────┤│元大銀行│0000000│21.94%│1097│├─────┼────────┼─────┼──────┤│滙誠第一│402787│6.91%│346│├─────┼────────┼─────┼──────┤│台新資產│437241│7.5%│375│├─────┼────────┼─────┼──────┤│台灣金聯│896208│15.38%│769│├─────┼────────┼─────┼──────┤│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5000││││額││├─────┼────────┼─────┼──────┤│清償成數│6.18%│還款總額│36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