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楊博聖
被 告 鄭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