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顯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依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06年8月1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69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