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蔡百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