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於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志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於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志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