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金蘭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壹萬玖仟玖佰柒拾│0000000││││ 宋恭源 │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