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海萍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劉海萍、 林武雄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海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刑保字第八九○○三○一九號、刑保字第八九○○三○一八號)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海萍、林武雄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伍萬元及貳萬元,由具保人劉海萍繳納現金柒萬元後(刑保字第八九00三0一九號、刑保字第八九00三0一八號已將被告劉海萍、林武雄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