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57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
巷○號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度行執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且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查詢全國各分會連線紀錄結果,復無經該會審認符合無資力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之紀錄,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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