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為附表編號1、2、3、4、5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6、7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
7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附表編號2所犯法條誤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款,應更正為同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6、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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