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 梁連福 被告 林見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瑞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沈峰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