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鄧日新
被   告  李玉婷
       李義風
       李玉馨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0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李義風、李玉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麗津 遺產之範圍內,與
被告李玉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李義風、李玉馨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麗津遺產之範圍內與被告李玉婷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李玉婷於民國94年8月23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訴外人黃麗津向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24,
081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借款人於97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8年7月1
日,詎被告李玉婷自98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而訴外人
黃麗津已於96年10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李義風、李
玉馨已依法聲請限定繼承並獲准予備查,爰請求被告李義風
、李玉馨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與被告李玉婷負連帶清償
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利率沿革一覽表、戶籍謄本
、本院家事法庭99年4月14日雄院高97繼勵字第141號函、
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除戶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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