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7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74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
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之所有權
人,為伊所屬「摩天高雄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大廈規
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234元之
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起至99年12月止,共積欠61個
月,合計319,274元之管理費未為繳納,經伊催告仍不給付
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區公所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大廈規約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原告於審理中為訴之聲明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
負擔,併為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佳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4,47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