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許淑英
被   告  吳振瑋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
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408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業據原告提出被告簽發上開金
額之本票為證,而被告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出何反證為駁,依
法自應認原告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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