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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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32號被告乙○○、甲○○等2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中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證實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
1紙在卷可憑,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甲○○等2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1級毒品罪,業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為由,於民國95年6月28日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32號偵查卷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為HR(+),淨重0.18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證實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4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2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附於同上偵查卷第75頁),係第1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