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總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95年
9月1日下午4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總毛重0.56公克)。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於95年8月31日,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95年9月
1日下午4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543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2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藥錠2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經隨機選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總淨重0.23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局95年11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663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