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諺具保人張玉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236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俊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張玉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105年7月21日至本院接受訊問,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等情,亦有送達證書1紙、準備程序筆錄可參,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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