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榮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慶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5年7月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自105年8月2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因他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