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 李美珠
王思云
一、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瑞霞 、劉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96,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54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