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台灣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紫櫻 被告 王幸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郭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張嘉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