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98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丁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19.71%部分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所附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顯為倒置)。
二、債務人陳丁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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