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9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庚○○
送達代收住台中市上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男、即乙○○○之夫,丁○○、戊○○、庚○○、己○○之父、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94年06月12日死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生前住所彰化縣○○鎮○○路○段○○○號)死亡,事出突然,聲請人無法全部得知其生前債務往來,爰檢開具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等文件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