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8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丙○○及丁○○所犯之賭博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撲克牌1副及新台幣4070元賭資,分別為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甲○○、丙○○及丁○○所犯之賭博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撲克牌1副及新台幣4070元賭資,分別為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賭博案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故依首揭說明,均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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