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跑馬」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臺、「麻將」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臺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確定,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跑馬」遊戲機(含IC板一塊)一臺、「麻將」遊戲機(含IC板一塊)一臺及賭資新臺幣二三二○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六四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跑馬」遊戲機(含IC板一塊)一臺、「麻將」遊戲機(含IC板一塊)一臺及賭資新臺幣二三二○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