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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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附表┌────────────────────────────────────┐│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建華營造股│台灣土地銀│94年3月11日│75,600元│BEB0000000││1│份有限公司│行金門分行││││││( 李清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