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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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台幣)│││││││││││├───┼──────────┼────────┼───────┼─────┼────────┼───────┤│01│冠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店│96年8月5日│84,168元│SC0000000││││ 劉順發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