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7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20、18291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2412、2228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終結,相關證物已蒐集甚詳,同案被告已拘捕到案,被告也已將全部事實經過據實陳述,全力配合檢警偵查,已無煙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被告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87歲老父親及年幼子女急需撫養,已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甲○○所涉搶奪等犯行,業據本院認定屬實並於95年1月28日宣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被告甲○○夥同共犯乙○○在短短2月間即搶奪他人財物共計4次,已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