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判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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