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金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董事長原為 朱兆銓 ,惟上訴人之董事會已於民國97年1月30日選出新任董事長為乙○○,並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7185號函及法人登記書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以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是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