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 羅聖福 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400元(64010-1,000=1,4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惟查,卷內聲請費用1,000元收據之註記,係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墊,聲請人如確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予釋明事由並聲請暫免繳納。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
⒈聲請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門牌號碼為臺東縣○○市○
○路○段○○○巷○○號)?若是,該屋為何人所有?是否租屋居住?⒉聲請人有無與他人同住於租屋處?若有,該他人有無負
擔房屋租金或其他生活費用⒊聲請人工作時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種類為何?該交通工具
為何人所有?⒋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狀記載「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稱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五、聲請人有無受成年子女 羅巖耀 、 羅儷苓 扶養?
六、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未成年子女羅○○、羅○○之扶養費各為8,334元。請釋明聲請人配偶 嚴惠美 支出比例為何?
七、請提出嚴惠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