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方添榮
被   告  王正宇
       王威力
       王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威力、王嘉綸於繼承 王永華 遺產限度內應與被告王正宇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王威力、王嘉綸於繼承王永華遺產
限度內與被告王正宇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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