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謝其燈
被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火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若龍 律師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