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38號
原 告 林陳照
被 告 陳吉湳
被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煙
被 告 林進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倫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