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明知所販售之盜版電影光碟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竟基於意圖營利與散布之意而持有,且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以每片新台幣一百元之價格,在新竹市○○街夜市攤位,陳列並販賣予不特定人,並賴以維生,及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云云。惟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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