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0號聲請人 黃林美玉 代理人 廖美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6594-6│1│43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63271-1│1│47│├──┼────────┼────────┼──┼──┤│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6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53│├──┼────────┼────────┼──┼──┤│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41│├──┼────────┼────────┼──┼──┤│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37│├──┼────────┼────────┼──┼──┤│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26│├──┼────────┼────────┼──┼──┤│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3│├──┼────────┼────────┼──┼──┤│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14│├──┼────────┼────────┼──┼──┤│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26│├──┼────────┼────────┼──┼──┤│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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