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 劉仁芳 代理人 劉姵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373│├──┼───────────────┼─────────┼───┼──┼──┤│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股票│1│108│├──┼───────────────┼─────────┼───┼──┼──┤│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股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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