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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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祺耀 訴訟代理人 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50,162元│0000000│││限公司鄭祺耀│行圓山分行││││├──┼───────┼─────┼──────┼─────────┼────┤│002│清隆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93年7月15日│84,201元│0000000│││限公司鄭祺耀│行圓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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