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 孫崇霖 訴訟代理人 管卓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9月15日│46,000元│PQ0000000││││限公司│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9月15日│52,000元│PQ0000000││││限公司│洲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