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76號

原告天生贏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芳惠

訴訟代理人 蔡星宗

被告 許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係坐落於被告社區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號22樓(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應每月按坪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0元,系爭房屋應按月繳費管理費1,234元。詎被告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起至111年12月止共積欠管理費18,510元,履經原告催繳,仍拒繳納,原告遂依社區規約第1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51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天生贏家公寓大廈第24、25屆6月份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紀錄、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板橋市區公所111年6月30日新北板工字第1112053115號函、管理費繳費通知單、社區規約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社區規約第1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8,51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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