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永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永賢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彭玟源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賢130│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51607│0000000000│05月11日││點八八│││元│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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