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蕭淑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蕭淑槙│渣打商業銀│105年6月13日│100,000元│AA0000000│││││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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