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周恩辰 債務人 周文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恩辰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文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99,42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恩辰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9,42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周文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彭玟源